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发改[2007]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备案登记,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和修改。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