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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为了避免重复工作和减少政府审核开支,同一个项目无特殊原因送审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审核。根据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实际情况和需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对同一项目最多委托两次中介审核。

第三章 审核机构和费用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发改委会认定的乙级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或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单位认定的乙级以上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如需提高咨询单位的级别,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提请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
  (二)承担工程概预算审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五条 对接受委托机构开展审核工作的要求:
  (一)依法开展审核工作,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将审核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确需与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完成审核任务的,须在审核前报经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并且自身完成审核的工程量不应低于60%。
  (三)在收到送审单位完整齐备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资料之日起:投资在300万元以内的,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意见;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意见;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意见;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在收到送审单位对初审意见签署意见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报告。
  (四)初审意见、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审核依据、审核范围、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审核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送审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
  2、审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算及造价的审减(增),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五)应建立严格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审核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费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安排其他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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