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审核工程概预算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二)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
(三)单位估价表及经授权部门批准的补充定额单价;
(四)材料价格;
(五)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
(六)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第十一条 审核工程概预算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是否控制在立项批复之内,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或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等方面;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六)施工设计是否合理;
(七)审核概预算的投资规模、设计标准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工程概预算审核的基本步骤:
(一)审核受理。送审单位按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概预算的申请,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提出意见,必须在业主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资料后,方予正式受理审核。
(二)项目送审。从送审单位提供完整齐备的概预算审核资料之日起进入审核阶段,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三)实地调查。根据承担审核工作任务的需要,如需要实地调查的,由中介机构提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送审单位须给予配合。
(四)结果反馈。中介机构将完成的概预算审核初审意见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并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应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回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若在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初审意见。
(五)审核结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收到送审单位回复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回复意见反馈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回复意见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复核后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批准下达《工程概(预)算造价审核结果通知书》,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按初审程序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