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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程概(预)算造价审核结果通知书》同时抄送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严格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报送工程概预算。送审的项目概算不能突破立项批复的估算;送审的项目预算不能超过批复的概算;未批准概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完工项目不予受理概预算的审核。
  第七条 送审单位送审的工程概算资料应包括:
  (一)政府的有关批文、会议纪要、项目评审资料等文件;
  (二)项目地形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地形图等;
  (三)项目的地质勘察成果资料;
  (四)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图集;
  (五)总概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数量清单及单价确定依据;
  (六)如属改建、续建工程应该提供原项目已完工部分的竣工资料或已完工的施工现状资料;
  (七)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与概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送审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政府的有关批文、会议纪要、项目评审资料等文件;
  (二)项目地形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地形图等;
  (三)项目的地质勘察成果资料;
  (四)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方案调整及有关标准图集;
  (五)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六)施工技术方案;
  (七)如属改建、续建工程应该提供原项目已完工部分的竣工资料或已完工的施工现状资料;
  (八)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施工招标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预算,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标底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九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已签收但审核资料不齐全的项目,送审单位须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可采取退文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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