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5、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发展的根本目的,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出台政策、实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对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信息渠道以及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渠道。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引导公民依据政策和法律解决矛盾纠纷。
6、着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按照“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司法行政主办,重点在镇村两级”的工作思路,进一步理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制和关系。加强县(市)区、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以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形成并健全市、县、镇、村、组、户六级联动的“大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领导接待、协调会办、督查回访、考核奖惩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大调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对接机制,拓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范围,不断增强“大调解”的功能与实效。要利用“大调解”这一平台,定期排查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尤其要及时排查和化解群体性利益矛盾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和消除各类“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强化预警和快速反应,着力提高基层发现、控制、钝化、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认真贯彻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
江苏省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合法信访,查处违法信访。
7、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新形势下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分析,完善应急方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依法果断处置。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党政领导要亲临一线,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要依法严肃查处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组织、策划和煽动群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不断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