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三日
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西陵区(含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不含联棚乡、土城乡)、猇亭区及夷陵区小溪塔等市规划区内实施新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等专项配套费取消。
第四条 本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应缴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设施、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和烯气管网、电力电信管线;
(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绿地、环卫设施、消防设施、公共交通场站、公共照明线路、“三废”治理设施;
(三)社会福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