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会议以及市重点建设项目银行贷款银企协调会议,并部署、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对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和海南省申报列入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争取国家或省的支持;
(二)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资金上应予以优先安排;社会投资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
(三)政府对新开辟的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按土地征用成本净地出让,土地价款可根据情况分期支付,政府统一出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四)重点生产性建设项目经核准可减免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绿化补偿费等行政性收费;
(五)需要调入的技术和管理骨干,经批准后可申请办理入户指标;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分级责任制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逐级说明情况并报请市政府解决。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法规。
第十五条 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筹建机构须设立联络员,负责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并按月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对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终总结,总结内容包括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协调解决情况以及分级责任落实情况等,并根据责任落实情况提请市政府对分级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