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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七)协调重点建设项目与市、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八)定期通报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责任制。根据项目协调的性质及难易程度,实行分级负责。
  (一)第一级为市分管领导,主要负责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的全局性重要问题,包括重大政策问题、产业结构调整问题、数额较大的财政性资金安排问题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协调的问题;
  (二)第二级为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主要领导(或各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主要负责综合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在策划、前期及建设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以及建设单位提请协调的问题;
  (三)第三级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上报。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申请;
  (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公布。
  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标准,但相关部门或单位未予申报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安排、需要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项目建成或投产后的投资效益预测、分级责任单位和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和重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协调解决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服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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