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发改[2006]524号)
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5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改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产业发展以及对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点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正在施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教育、卫生、国土环保、规划、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重点建设项目融资贷款;
(四)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与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