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未经法律法规的许可,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市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五、行政许可公示
各科室应将行政许可的办理内容、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许可人员岗位卡等交由局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上墙公示,并严格按公示内容进行运作。
六、监督检查
(一)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对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科室对许可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许可审批要求的,应及时纠正。各科室在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各科室对许可项目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被许可人的许可项目是否在许可时限内;
2、被许可人的许可项目是否在许可区域内;
3、被许可人的许可项目是否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二)执法监督科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科室应每月将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交局执法监督科备案。局执法监督科应对各科室每月办理行政许可的合法合理情况进行检查。
局执法监督科对各科室每月办理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的内容包括:
1、对程序的检查。各科室应严格按照公示内容和程序进行办理,不得随意调整。
2、对期限的检查。各科室应按时按质进行行政许可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3、对资料的检查。行政许可的办理应在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进行,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
4、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情况的检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城管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城管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情况的检查。对依法受理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在决定后的三日内(不含节假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对听证告知情况的检查。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