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建设用地可以净地出让、预出让、捆绑出让等形式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确定受让人。
(十五)在项目受让人确定前,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的方式委托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实施工作,其实施费用从项目前期总成本中列支。项目受让人确定后,从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拨付前期实施单位。
“项目前期总成本”是指经核定的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含土地、拆迁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规划设计费、招商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整理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总和。
七、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十六)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前期实施单位在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决定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十七)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有利于改造的原则进行。
(十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在被拆迁房屋及土地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金额比例。
(十九)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前期实施单位应当通过提供就业岗位、提供经营性房屋等多种途径,使失地居民有产业、有物业,群众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十)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在子女入学方面,可以选择在原被拆迁区域就近入学,也可以选择在安置区域就近入学,城区各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拆迁户子女入学、转学,也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二十一)在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实行政府零收益政策,切实让利于民、让利于投资者。
(二十二)严格控制零星开发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对成片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