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部署改造工作计划,监督改造工作进程,研究、协调解决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中的实际问题。
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
(五)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功能配套,并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实施。
(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七)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制定改造详细方案,制定详细方案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充分征求居委会和群众意见。旧城区和城中村的改造详细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八)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范围及其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城中村改制及土地管理
(九)对纳入改造规划的城中村应当逐步实行村民改居民、村委会改居委会、集体财产股份化或公司化转制、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等转制工作,确保原村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十)城中村改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市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确权、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十一)未完成城中村改制的区域,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实行规划储备,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
六、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
(十二)经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可以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也可以通过融资或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开发经营。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市政府提供配套周转资金予以扶持。
(十三)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