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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
(海府[2006]36号)


  为加快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建设良好的城市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原则

  (一)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有序开发”的思路,坚持法治和人本并存、保护与改造并举、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以组合成群、成片推进的方式实施。同时统筹考虑居(村)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安排居(村)民安置、产业发展、社区服务和配套公共设施等项目,鼓励开发企业、社会资本等参与旧城区及城中村的开发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住质量,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

  二、改造范围

  (二)旧城区和城中村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历史上逐渐形成的,目前存在规划不完善、市政公共配套设施不到位、功能不齐全、环境污染严重、居住环境条件差的居民集聚区域以及在本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内的建成区域。具体改造范围包括:一园两湖(东西湖及公园)周边旧城改造、海甸溪两岸旧城改造、红城湖周边旧城改造、海口旧机场南片(含道客村、面前坡村、龙歧村、北官村)改造、秀英大道两侧旧城改造、玉沙村改造。

  其他需列入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另行界定。

  三、组织机构

  (三)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可以协调实施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人民政府成立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拟定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协调编制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研究解决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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