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徐政发〔2006〕171号 2006年12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苏政办发〔2006〕99号文件精神和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要按年度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落实。
(二)落实好新建住房结构比例。按照“区域平衡、年度平衡”的原则,根据住房需求预测情况,把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总体要求统筹分解到各具体区域,具体落实到相关项目。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一)调整住房转让环节税收。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