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证但持有村、镇(办事处)证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补偿。
(三)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证但持有村、镇(办事处)证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地上建筑物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照《
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缴办证费用后,对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拆迁人代缴的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免予处罚。
(四)集体留用地或其他集体公用项目建设用地,由拆迁人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五)因历史原因,城镇居民使用或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由拆迁人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本条(一)、(二)、(三)、(四)、(五)款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该区位现行最高征地价给予补偿。
第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被拆迁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以产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十条 (优先购买改造地段房屋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原被拆迁地段改造后建设的商品房,拆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住宅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被拆迁人在拆迁前自行将居住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1990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有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拆迁前连续5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可按照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100%给予补偿。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以相关年度营业执照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