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低于海南省政府现行规定最小户型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的价值,置换与最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相等的安置房,不做差价结算。
(二)置换同等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计价标准,与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做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统一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六条 拆迁范围内,有土地使用证但产权手续不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2005年5月26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免予处罚。
(二)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代缴的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七条 (居民、单位用地补偿办法)旧城改造区域内,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居民祖居住宅用地,以土地使用证记载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单位人员居住用房占地部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单位人员居住用房占地以外部分的土地补偿,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因历史原因,城镇居民使用或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八条 (集体土地补偿办法)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已办理土地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