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建设局、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口市规划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建工[[2007]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促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海口市建设局
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海口市规划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
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贯彻《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拆迁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列入本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条 (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性质为住宅的,估价时成新率达不到50%,按50%计算。
第五条 (产权调换的优惠措施)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实行就近安置,按以下方式之一结算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