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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并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低保待遇;
  (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均无能力解决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已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的,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以内。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现居住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面积;
  (四)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多层70%、平房80%的比例折算成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租赁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
  (5)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6)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7)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二)审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同住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在所在辖区内公示1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和房管处在《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区房管处(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登记。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核。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15日,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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