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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1日)废止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6〕178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房改〔2005〕6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市房产管理局、民政局、总工会、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全市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协调、督促、检查廉租住房的实施情况。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廉租住房政策实施、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以及廉租住房对象的申请、审核、配租方式审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退出廉租住房等工作的落实。市民政局、总工会负责廉租住房对象认定的初审工作。各区房管和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市房产管理局对廉租住房对象进行调查、初审、公示和年度复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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