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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5日)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以下简称县级)和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代表选举工作应该统一部署。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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