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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3)分(子)公司、矿主管专业副职对被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标准,落实整改责任,安排专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指导,整改结束后必须认真组织自检;分(子)公司安监部门派专人监督检查停产整顿情况和复查整改结果,并逐级上报。
  (4)凡存在按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被省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停产整顿的矿井、工作面,各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局)必须及时报告龙煤矿业集团安全生产部,由龙煤矿业集团安全生产部挂牌督办;各分公司安全监察局(部)派专人现场监督整改,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严肃纪律,严格追究安全隐患责任。
  (1)凡按规定应组织安全排查、“一通三防”和提升运输专项检查而未组织的,第一次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次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2)各分(子)公司、各矿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规定,参加安全排查、检查人员必须对照标准和规定认真检查,严格按照规定执罚;发现假检、漏检通报批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给予调离岗位;由于安全检查不到位发生事故,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3)对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15种安全重大隐患的行为整改不重视,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责任人由分(子)公司主管干部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安全副总经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4)对存在《特别规定》所列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对出现龙煤集团督察处检查中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矿井、工作面的,对专业矿长给予黄牌警告;半年内二次被停产整顿的矿井、工作面的,分(子)公司领导要对专业矿长进行诫勉谈话;发生上述情况,每次按龙煤集团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六、加强教育和培训,实行全员安全准入制度
  (二十四) 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
  1、采取委托培养、设立定向奖学金、偿还助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培养采矿、矿建、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煤矿主体专业的学生,龙煤集团“十一五”期间每年应培养200人。
  2、选送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矿山事业、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基层管理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到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培养后备人才,龙煤集团“十一五”期间每年应输送100人。
  3、提高煤矿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二十五)加强安全培训,推进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1、建立安全培训基地,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对提升员工专业素质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三、四、五级安全培训基地培训设施、健全安全培训功能,改善教学方式方法,改进培训措施手段,加强培训师资建设。
  2、建立安全培训专项基金,规范安全培训制度。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
  3、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成建制进行培训。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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