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煤矿业集团、各分(子)公司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接受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对省政府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安全问题,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规定认真组织整改。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8、其他制度。
(四)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严格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矿井发生死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严格执行关于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规定,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副总以上干部深入井下指挥生产,遇有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处理火区、探放水及瓦斯、煤尘重大情况做到现场指挥;有区队干部三班现场带班作业。
(六)建立并实施举报奖惩制度。对群众举报的煤矿存在以下15种违法违纪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奖励举报人。1、矿井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划落实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瓦斯监测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按要求整改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自燃发火严重防治措施不落实的,或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对井下严重尘源未采取有效消尘措施,造成区域性严重积尘的;10、不按规定使用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设备、材料的;11、矿井供电、采区供电没有双回路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范围和规模的;13、未取得合法生产资格、证照不全和非法生产的;14、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人承包经营、以包代管的;15、被停产整顿矿井、工作面未按指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的。
二、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
(七)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存续企业董事长)、各矿矿长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煤矿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八)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员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矿每月、分(子)公司每季和龙煤矿业集团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