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安监联字[2007]3号)
龙煤集团及分公司、沈煤集团即席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切实加强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题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龙煤集团及分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公司参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一)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各国有煤矿应定期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国务院《特别规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专题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定期举办各矿行政矿长、党委书记和分(子)公司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讲座,聘请法律专家授课,增强领导干部安全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二)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龙煤矿业集团对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宏观管理,履行规划考核、监督指导职能。分(子)公司、各矿是煤矿安全生产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各煤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监督检查部门,配齐配足安全管理和现场跟班检查人员。“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处分的建议权。
龙煤矿业集团、分(子)公司、矿三级主管安全副职进入同级党委班子,参与安全生产决策。提拔干部,原则上首先任用到安全管理岗位,经过安全管理岗位锻炼,根据能力、素质和专业深度,优先任用生产管理等岗位,并作为后备干部。各专业管理干部的任用实行安全一票否决,薪酬与安全责任量化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