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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办法

  (4)尾挂机渔业船舶,按船舶总吨仅配备相应等级和数量的驾驶人员。其驾驶人员应加试船舶动力装置和轮机管理内容。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二)身体条件符合《发证规定》四十九条规定的体格标准;

  (三)申请四等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五等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小学以上文化水平。对海上实际工作经验特别丰富、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上的,可适当降低文化要求;

  (四)具备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

  (五)接受渔港监督机构规定内容的专业技术培训。四等职务船员自学不少于一百六十学时,培训不少于一百四十学时;五等职务船员自学不少于六十学时,培训不少于四十学时;

  (六)申请在主机总功率一百五十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任职的,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申请在主机总功率一百五十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任职的,应当持有《基础训练合格证》。

  第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

  (1)申请甲类四等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乙类同一等级、相同职务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十八个月;

  (2)申请乙类四等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乙类四等大副、大管轮或乙类五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分别满二十四个月和六十个月;

  (3)申请四等大副、大管轮和五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渔捞员、水手或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分别满二十四个月和十八个月。

  第六条 甲类四等驾驶员考试科目: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航海气象与仪器、职务与法规、航海英语。甲类四等轮机员考试科目: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器、轮机管理、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

  乙类四等驾驶员考试科目:地文航海、船舶避碰、船艺、职务与法规。乙类四等轮机员考试科目: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器、轮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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