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证书等级与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甲等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未满七十五总吨的内河渔业船舶工作的驾驶员或主机总功率未满一百二十千瓦内河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驾驶员配备船长、大副,轮机员配备轮机长、大管轮。若每天连续航行、作业不超过八小时,可仅配船长和轮机长各一名。
乙等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未满三十总吨的内河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或主机总功率未满四十五千瓦的内河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配备正驾驶和正司机各一名。
丙等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未满十总吨且主机总功率未满十八千瓦的内河渔业船舶和内河尾挂机渔业船舶,配备驾机员一名。
第十五条 申请职务证书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能够游泳五十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
甲等驾驶员:
内河避碰规则,实用驾驶,职务与法规;
甲等轮机员:主辅机,机电常识,职务与法规;
乙等驾驶员:
内河避碰规则,实用驾驶;
乙等轮机员:主辅机,机舱管理;
丙等驾机员:驾驶基础、轮机基础。
甲等职务证书的考试采用理论考试方式;乙等、丙等职务证书的考试以理论考试为主、实际操作为辅。
第十七条 职务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持证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申请审验换证;审验可分为考试审验和考核审验,具体办法由考试发证机关决定。
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办理证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其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对照相应职务的资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特免证书。
特免证书的发放应从严掌握,每船特免证书的持证者只限一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航行签证
第十九条 内河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