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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苏海法[2007]6号 二○○七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内河渔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内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渔业船舶和船员,以及内河渔业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江苏渔港监督局负责本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内河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采取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得到落实。

第二章 船舶登记

  第五条 内河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并随船携带。

  第六条 内河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时,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材料;
  (三)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技术证书;
  (四)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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