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渔业船舶”是指在内河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以下简称
《发证规定》),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渔港监督局负责全省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江苏渔港监督局负责各类各等级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江苏渔港监督局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内乙类四等及以下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各市、县(市、区)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乙类五等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未设渔港监督机构的市、县(市、区)的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江苏渔港监督局书面授权的渔港监督机构负责。
上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辖下级渔港监督机构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下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协助、配合上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分工做好本辖区内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三条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一)驾驶人员的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1)甲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二百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