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等轮机员:主辅机,机电常识,职务与法规;
乙等驾驶员:
内河避碰规则,实用驾驶;
乙等轮机员:主辅机,机舱管理;
丙等驾机员:驾驶基础、轮机基础。
甲等职务证书的考试采用理论考试方式;乙等、丙等职务证书的考试以理论考试为主、实际操作为辅。
第十七条 职务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持证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申请审验换证;审验可分为考试审验和考核审验,具体办法由考试发证机关决定。
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办理证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其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对照相应职务的资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特免证书。
特免证书的发放应从严掌握,每船特免证书的持证者只限一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航行签证
第十九条 内河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齐全、有效;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基础训练合格证》;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等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或悬挂船名牌;
(四)在内河从事渔业生产的,应持有相关的渔业生产许可证件;
(五)根据天气预报,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内河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港航法律法规,不得超载、载客,不得超抗风等级;临水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二十一条 内河渔业船舶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驾驶人员应保持正规瞭望,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