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4月2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和检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报警、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设施。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市建设、规划、房地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 (消防设施的配置)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第六条 (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