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要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
(四)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支持力度,不断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和转化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搞活粮食流通。要完善粮食企业税收政策。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前,国有粮食企业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要加大对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市粮食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及省对龙头企业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加强对粮食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粮食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有关优惠政策,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执行。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发展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