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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黑教联[2007]1号 二○○七年一月十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强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一)学费

  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攻读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和社会进修、旁听等人员,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未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的学年收费标准或所选课程占该专业全部课程的比例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省教育厅审核后,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研究生课程班、硕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9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1000元。

  按学生管理规定降级的学生,按降入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2001]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学生家庭实际承受能力,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学生住宿费标准为:黑龙江省大学城学生公寓4人间为1500元/生.年,高校校园内的学生公寓4人间为1200元/生.年,6人间为800元/生.年,8人间为600元/生.年。自筹经费研究生可按所入住学生公寓的标准收费。上述4类学生公寓均要免费提供床、床垫、桌、椅、衣柜、书架,免费负责清扫公共环境卫生和保安,提供洗衣设备。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2007年新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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