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7]8号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开展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业务及核定其收费标准的函》(黑公函[2006]4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精神,经研究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开展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业务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确保正常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为方便群众需要可适当开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业务并收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工本费标准为每证60元。居民自愿要求将身份证邮寄到指定地点的,可按国家规定的邮资标准代收邮寄费。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业务的办证时限为自居民申请办理快证业务开始到居民取(收)到身份证为止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超过7个工作日按正常办证计收费用。
三、开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业务必须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受理范围为:办理护照、营业执照等证照证件的急需用证;办理机票、留学、考试、公证、财产继承、户口注销等业务的急需用证;办理银行存取款等金融业务的急需用证;办理医疗、保险业务的急需用证。各地公安机关必须在办证场所公示快证受理范围及收费标准,严禁强行或超范围办理快证业务,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