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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关于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工作方案

  为确保全市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吉林黑龙江两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控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环发〔2006〕1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整治松花江流域违法排污企业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6〕2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9月5日至9月20日开展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专项行动。此次整治行动采取各地、各部门自查和市政府派出暗访督查组督查的方式进行。为开展好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自查工作
  (一)整治重点。
  对全市流域内(干流及支流)涉水污染源,重点是化工、焦化、造纸、食品加工、制药等重点行业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地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二)整治措施。
  对沿江(河)排污企业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主要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内容包括:
  1.企业排污情况。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组成、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和超总量情况,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环评审批手续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力量储备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污染隐患等情况。
  2.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等情况。
  3.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情况。
  4.当地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情况。包括例行检查情况,在线监测工作的部署、开展情况,排污费征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等情况。
  (三)自查要求。
  1.自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督办。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淘汰一批,改造一批,重点监管一批,限期治理一批(以下简称"四个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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