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价格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7]10号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卫生局,省垦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保证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08号)、《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印发《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43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价格统一规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