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届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为节约能源,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推动供热市场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供热分户改造行为,根据
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区内未实行供热分户的居住建筑采暖系统以及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采暖系统均在改造范围之内。
供热分户改造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重点先对设施老化急需更新改造的采暖系统、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采暖系统、原设计或者施工不规范的室内外采暖系统、室温偏低的采暖系统进行改造。
二、供热分户改造资金由供热单位承担一部分,产权人承担一部分,市政府给予一定政策支持的办法解决一部分。
庭院管网、楼梯间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室外系统管网改造资金和各用户计量表的安装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室内系统改造资金由产权人承担,对低保户和特殊困难的居民,供热单位承担50%,产权人承担50%。
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外地成功经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施分户计量供热。
四、市建设局制定供热分户改造计划,并加强对供热分户改造的监督管理,确保供热分户改造有序进行。
五、小锅炉并网原则上实施供热分户改造。并网并进行供热分户改造的费用标准:住宅房屋产权人不再交纳自己应承担的并网费用,其余费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并网政策收取;非住宅由产权人按小锅炉并网政策规定标准承担80%。供热单位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