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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社系统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善后工作

  1、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过现场处置,上访人员被劝返回当地或本单位后,责任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兑现承诺,把政策落实到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区县供销社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事态反弹。

  2、对市领导有批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按程序在半个月内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处理结果有批示的,要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3、市领导没有批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区县供销社应及时处理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并在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按程序上报,市总社信访办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经验教训总结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区县供销社应及时总结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本部门的预案。

  (三)责任追究及奖励

  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工作中因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力造成处置不当,或因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县供销社应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并确保信息通畅。

  (二)交通运输保障

  各地各单位应明确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车辆准备及征用的具体方案。

  发生进京到市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各地各单位应视情况协调当地交通部门,为劝返群众提供运力支持。

  (三)医疗保障

  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处置地区和单位应保障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必备药品及医疗器械。

  八、附则

  (一)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总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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