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Ⅱ级)响应:
(1)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由市信访办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事发地的区县供销社党政领导或相关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及市总社领导应按市信访办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2)对发生在区县(自治县)和区县供销社系统内部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由上访事发地党委、政府全权负责处置,区县供销社党政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处置,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并抄报市信访办、市供销总社。市总社接到相关信息后,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参加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3、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Ⅲ级)响应:
(1)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供销社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将相关信息上报市总社和市信访办。
(2)事发地区县供销社或直属企事业单位要在本地本单位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市总社和市信访办。处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机关请求支持。
(二)现场处置程序
市总社领导小组决定派员参加现场处置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1、接待组、联络和维护秩序组要劝导上访人员迅速离开聚集地,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有关地方和单位接到信息后应迅速派出人员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如难以劝离,可将上访人员带至指定的分流处置场所,进行分流。
2、处置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单位协助的,领导小组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形成处置合力。
3、信息组要及时了解掌握接待处置工作中的相关信息,通过市信访办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情况。情况紧急或当时不能了解清楚的,先报简要情况,再报后续情况和处置结果。
4、对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出现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破坏公共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推打谩骂接待人员等过激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应及时联系公安机关采取果断的现场处置措施。
(三)信息发布
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后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