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黑教联[2007]5号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各市(行署)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在我省全面实施。这项改革将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精神,现就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地区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1.学校除按《关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04]66号)、《关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中借读费、住宿费和服务性代收费项目的通知》(黑教联[2004]65号)规定标准收取教科书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从2009年春季开始住宿费全部取消。
3.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学校校田地和勤工俭学收入应对学校食堂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尽量降低学生伙食成本。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收费,包括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借读费等一律取消。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