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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赡养、扶(抚)养费的计算:
  (一)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
  (二)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我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应按一定比例负担赡养、扶(抚)养费;
  (三)有判决、裁决或者协议的,依据判决、裁决或者协议计算。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由政府、学校和社会给予的临时困难补助金及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虽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者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我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无正当理由抛荒的;
  (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六)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七)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的。
  第十五条 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积极参加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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