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或者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管理审批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手续。
  第九条 凡持有我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我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十条 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我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救助。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予以救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除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医疗、住房和教育等其他救助政策。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的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
  (二)外出务工收入;
  (三)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地等获得的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者接受的赠与;
  (六)各种保险金、补偿金、退休金、养老金、储蓄存款及利息、现金和有价证券等收入;
  (七)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
  (八)困难家庭得到的救济款(物)和捐赠款(物);
  (九)享受国家惠农政策的补助收入;
  (十)持有农业户口的人员和持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的家庭,其非农业户口成员的收入。
  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离婚、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我市市区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有效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我市市区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