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7〕20号 二○○七年三月八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卫生局,省垦区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应执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省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具体服务价格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定价格的基础上必须下浮安排,下浮幅度或具体服务价格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按一、二级医院水平并扣除财政补贴后的成本确定。
二、对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之外的新增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群众要求及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状况制定试行价格并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备案;试行一年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重新确定价格。
三、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多种收付费方式向患者收取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采取多种付费方式,既可按医疗项目收费,也可以对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如脑血栓、糖尿病、癌症晚期等)实行按病种收费,或者对行动困难需要上门服务等特殊要求的患者实行协商付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病种付费或签订协议协商付费的,应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内涵、价格标准、服务次数等在协议中表述清楚,并将协议样本报市价格、卫生部门备案。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有关价格公示的规定,加强医疗服务、药品以及可以向患者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价格公示,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政策方面的指导,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管理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