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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7]2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见附件1)。
  二、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应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市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三、清理分工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由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并填报《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一个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部门都应提出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对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市政府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修改或存在法律冲突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填报《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清理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市政府已将本次清理工作纳入2007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目标。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逐件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形成清理意见、建议,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07年4月3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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