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依法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工作,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积极培育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通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二)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同时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要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三、加强烟花爆竹储存安全管理。储存烟花爆竹要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要求。储存烟花爆竹要设专用库房,严禁与其他商品混存,库区内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要齐全有效,安全通道要畅通,要有醒目的危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