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救灾、慰问和派遣工作组
救灾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旱灾发生后,市政府、区(市)县政府派出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和指导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干旱地区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降水过程,旱情得到缓解,水源状况得以改善,低于受旱标准,大规模的抗旱行动基本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宣布抗旱期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通信营运企业依法保障抗旱信息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5.2 抗旱队伍建设与抗旱资金、物资保障
易旱地区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建专业抗旱服务组织,积极扶持社会抗旱协作组织,并与武警部队、当地驻军联系,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请求武警部队、当地驻军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各级财政安排必需的抗旱经费,保障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分级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机具、维修零配件、抽水设备等抗旱物资。对抗旱物资的管理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必要时,全市各级抗旱物资要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批准后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3 交通运输和治安保障
铁路、交通、公安部门要保障抗旱救灾交通运输畅通,旱期抗旱指挥及抢险救灾车辆在全市范围内优先通行。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的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4 技术与信息保障
建设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提高信息的传输质量和速度。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立完善全市各级抗旱专家库,提高抗旱指挥和指导水平。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旱情预报、监测网络的投入,完善水情、墒情监测网点,逐步采用信息网络、数字化、遥感等新技术,提高预报、监测水平。
5.5 培训和演习
5.5.1 培训
1.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5.2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习。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进行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抗旱效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