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县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面积占一个区(市)县境内耕地面积的35%以上,即为该区(市)县旱。
全市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区(市)县个数占全市区(市)县数的20%以上,即为全市旱。
全市旱等级:某一等级干旱受旱区(市)县个数占全市区(市)县数的20%以上,即为全市达到该等级干旱。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农业和城市干旱风险图,并以城市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各级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有关地区、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3.3.3 预警级别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判断干旱发生等级,及时向旱区发出干旱预警信号。干旱预警分为4级,即Ⅳ级干旱预警、Ⅲ级干旱预警、Ⅱ级干旱预警、Ⅰ级干旱预警,分别对应干旱等级中的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4 应急响应
旱情的发生不具突发性,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范围由小到大,程度由轻到重。按照各时段的旱情旱灾变化程度,结合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及水资源、水利工程现状,对山、丘、坝区分别采取相应的抗旱对策,使抗旱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响应条件:达到特大干旱标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1.2 响应行动:在已启用二级抗旱预案的基础上,启动一级抗旱预案。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统一组织,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防旱抗旱工作。由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旱情、抗旱动态每天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进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响应条件:达到严重干旱标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2.2 响应行动:在已启用三级抗旱预案的基础上,启动二级抗旱预案。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级相关部门联动,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防旱抗旱工作。由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旱情、抗旱动态每2天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发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响应条件:达到中度干旱标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3.2 响应行动:在已启用四级抗旱预案的基础上,启动三级抗旱预案。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组织以本地为主、市级协调的区域性抗旱工作。由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将旱情、抗旱动态每3天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旱情进展情况,提出抗旱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