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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自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为清理结果形成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查把关,最后认定处理意见,并与清理部门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

  第四阶段: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为清理结果报批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后,形成正式清理意见,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批准。需要修改、废止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废止。

  第五阶段:2007年10月至2007年11月,为清理结果公布和工作总结阶段。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通过媒体、网站、政府公报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工作总结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

  第六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为规章汇编阶段。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这次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汇编。

  四、清理工作要求和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规章的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工作。要按照清理时间要求列出时间表,切实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清理工作的深度和准确度,确保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本单位的清理工作任务。

  (二)明确清理工作的分工与配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清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编发需要清理的政府规章目录,加强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向市政府提出清理意见和清理工作报告。
  规章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负责规章起草或实施的单位应当根据目录明确的分工进行清理。联合制定的规章,由牵头主办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规章,由制定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具体清理工作由区县政府和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明确清理时限。有清理任务的部门应当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执行的规章的清理工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报表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形成正式清理意见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批准;2007年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

  (四)实施“开门清理”。这次清理工作与以往历次清理的要求有所不同,国务院要求承担组织清理工作的法制工作机构充分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对清理中涉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以及清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要运用报刊、网络等有效手段,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开门清理。为此,市政府将在南京政府法制网开辟清理工作专栏,欢迎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对规章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并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对规章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沟通和指导。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主动向本级政府和本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清理标准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行政法规的清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文)的要求,各单位应当对照《现行行政法规目录》进行研究,对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提出废止、失效和需要修改的清理建议,并于2007年5月底前按要求填报《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三)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目录可查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或江苏政府法制网:http://www.jsfzb.gov.cn。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市政府将视规章清理工作具体情况和结果,另行通知统一部署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区县和部门可参照规章的清理标准和有关要求先自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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