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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地方行政立法的“立、改、废”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文)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了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八日

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政府规章是列入《政府规章清理目录》(附件一)的112件政府规章。该《目录》已经国务院法制办备案核对并认可。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下载查询该目录。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一)规章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明令废止:
  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3、已被新的上位法或新的规章所代替的;
  4、规章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已被新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
  5、主要内容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三)规章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
  2、所规定的管理部门被撤销或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规章创设或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或新颁布的上位法规定的;
  5、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新颁布的上位法规定的;
  6、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正在修改或即将修改的。

  除上述规定外,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
  1、超越法定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省事权的事项或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2、规章规定明显不适当,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市政府规章与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要将情况及处理建议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后统一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处理;对不是由本部门执行的政府规章如有意见或者建议,也请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研究处理。

  三、清理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4月初至4月中旬,为清理部署动员阶段。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

  第二阶段:自2007年4月下旬至2007年7月,为实施清理阶段。有清理任务的部门应当在7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执行的规章清理工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要求填报《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时,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的原则和标准,对需要清理的规章进行同步研究同步清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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