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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九)建立民办高校收费公示制度。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各项收费予以公示,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三、落实政策,积极扶持,为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其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民办高校在科研项目申报、教学成果申报、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精品课程建设、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同等权利。
  (三)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纳入省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同等权利。
  (五)对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为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协调领导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教育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教育厅、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文体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海南省民办教育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民办高等教育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对民办高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教育厅今年秋季开学前向各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要重点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检查,同时,每年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民办高校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民办高校走内涵发展之路。
  (四)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每年年底,各民办高校必须将年度财务报表如实报送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对各民办高校年度财务状况进行联合检查,确保民办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对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的民办高校,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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