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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实践能力较强、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适应高职教育要求的 “双师型”教师队伍。各民办高校要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同时,要为教师的进修学习、离岗培训、职称评定创造条件,使教师全身心地投入教学工作。
  (四)各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得到切实落实,确保民办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动摇;要不断充实党务工作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按国家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全心全意、尽职尽责地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服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校园和社会的稳定。每年10月,各民办高校要将党务工作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名册报送省教育工委办公室备案。
  (五)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学校法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各民办学校不得异地办学,不得超计划招生或不经批准招收低分学生,特别是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5年制学生时,不得跨省招生,不得招收不参加当年中考的学生。从2007年起,一旦发现以上违规行为,暂停其招生资格。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名单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七)各民办高校必须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2007年年底前,各民办高校必须完成资产过户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7年12月负责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资产过户工作的民办高校,将责成其举办者限期整改,否则停止其招生资格,情况严重的,建议其变更办学主体。
  (八)各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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