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农居工程总体规划。省地震、建设、发改、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制定全省农居工程总体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今后凡是整村搬迁和集中连片建房的项目,都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环境和工程地质勘察,对威胁村庄安全的泥石流、洪水、地下沙土地震液化、地震断裂带等灾害因素进行勘察,提出工程抗震设防措施,作为村庄规划、民居建筑设计的依据。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居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实施异地扶贫搬迁、移民、征地安置、民房改造等项目,以及文明生态村建设,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严格执行《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省建设厅发布的《海南省村镇建筑设计管理办法》(琼建设〔2000〕115号),继续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把防震减灾、防风抗灾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农民住房建设选址意见书制度,使农村居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农村民居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五)加大农居工程技术培训。省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抗震建造技能培训,为农居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要组织地震、工程抗震、建筑设计和施工专家成立专门培训师资队伍,编写浅显易懂的民居抗震技术培训教材,有计划地到各市、县巡回授课,积极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居工程建筑设计图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认证制度,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农村建筑工匠队伍的建设。省农业、人事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把农居工程培训工作纳入农民培训计划予以实施。各地要采取集中培训与现场观摩、实地讲解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领导、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建设助理员、村农居协会会员以及建房农户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抗震技术标准和施工要点。
(六)实施农村农居防震保安示范工程。各市、县政府要制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从现有享受政府政策性补贴(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水库移民、征地安置、灾区重建等)的村庄、有经济实力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地区,以及已确定的文明生态村中,选定具有推广带动作用的部分村庄,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通过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示范区地震构造或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指导各市、县政府做好示范村选址、勘选及规划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示范区规划设计、房屋建筑方案、示范村房屋抗震设计,以及建筑施工指导、质量监督等工作。